(2015)霍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艳辉与被申请人佟桃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艳辉,佟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邵艳辉,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兴安盟右翼中旗。被执行人佟桃花,女12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佟桃花丈夫王光华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南区826栋1单元102号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不得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执行员 刘瑞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