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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艳辉与被申请人佟桃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艳辉,佟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邵艳辉,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兴安盟右翼中旗。被执行人佟桃花,女12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佟桃花丈夫王光华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南区826栋1单元102号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不得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执行员  刘瑞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