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冬冬与韦胭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冬,韦胭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陈冬冬,男,生于1990年11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自哲,系韩城市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韦胭胭,女,生于1994年1月5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冬诉被告韦胭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冬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冬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