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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兰喜会与刘宗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喜会,刘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兰喜会,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宗林,男,汉族。���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绥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宗林向申请执行人兰喜会给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6773.79元,并负担迟延履行金143元、案件受理费310元及申请执行费1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查明被执行人在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滩信用分社×××账户有存款,今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宗林在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滩信用分社×××账户的存款17378.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