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网版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住天津市蓟县。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京G×××××号重型仓棚式货车,沿廊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km+589m处时,该车右前部与沿此路同方向顺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李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非机动车驾驶人李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出警处置,随后到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亲属各项损失325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潘某、李某乙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检报告及照片,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出警民警,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杜 杨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