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桂玲与王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10号原告:高桂玲,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峰,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原告高桂玲诉被告王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