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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272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东青与马占义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72原告罗东青,1986年12月22日,被告马占义,1989年2月5日,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东青诉被告马占义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世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罗东青与被告马占义离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