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段文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以(2014)莱州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某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段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某某的银行存款350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