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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唐小燕与曾习聪、第三人四川鑫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铸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燕,曾习聪,四川鑫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铸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45号原告唐小燕,女,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习聪,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代理人曾传高,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代理人龚明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第三人四川鑫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毛正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国恩,男,汉族,住成都市。第三人成都铸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永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燕与被告曾习聪、第三人四川鑫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铸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燕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燕以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4,760元,依法减半收取22,380元,由原告唐小燕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军力审 判 员  郑 洪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