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少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琴霞与被告张文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少民初字第29号原告:徐XX,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县永丰乡永新村1-67号。被告:张XX,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县永丰乡永新村一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女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X提出撤回对被告张XX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裁承担。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