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王迎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王迎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9号增1号,组织机构代码80306059-2。负责人高德高,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飚,该行职员。被告王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诉被告王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世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