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编码×××,晋城市人,现住陵川县。被告貊某某,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编码×××,陵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