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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编码×××,晋城市人,现住陵川县。被告貊某某,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编码×××,陵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