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怀才与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永亮、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焦作军分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才,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永亮,焦作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焦作军分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48号原告郑怀才,男,汉族,53岁,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宏标,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韩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列宾,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永亮,男,汉族,69岁,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潘茂,总经理。被告河南焦作军分区,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阚辉,司令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怀才与被告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永亮、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焦作军分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怀才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怀才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永亮、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焦作军分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怀才撤回对被告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永亮、焦作市三合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焦作军分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为1042.5元由原告郑怀才负担。审 判 长 牛守海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