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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张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张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276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莘阳大道润锦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蔡卓云,行长。被告张秀兰。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诉被告张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秀兰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东路14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告张秀兰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东路14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限制其办理过户、设立抵押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小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