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游某某、严某某与柯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游某某,严某某,柯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陈某某,男。原告游某某,男。原告严某某,女。被告柯某某,女。第三人陈某甲,女。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镇巴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原告游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我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14)镇巴民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12月17日冻结了柯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原平市支行原平分理处的存款1350000元。现因被告柯某某未依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柯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原平市支行原平分理处(账号:6227000320172285459)账户内的存款603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春和审 判 员 周 汀人民陪审员 张高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