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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熊家奎诉广安市超臣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203号原告熊家奎,男,生于1972年3月11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巨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超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万盛街道办事处马石梯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广,董事长。被告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洪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中华,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家奎与被告广安市超臣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家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12台博创牌塑料注射成型机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家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金额以3000000元为限:序号机器名称型号数量(台)发票号1、塑料注射成型机BS400-III2N0058448082、塑料注射成型机BS1000-III1N0058448063、塑料注射成型机BU18000.5N0058448044、塑料注射成型机BU15000.5N0058448035、塑料注射成型机BS500-III2N0072334636、塑料注射成型机BS800-III1N0072334617、塑料注射成型机BS800-III1N0072334628、塑料注射成型机BU15000.5N0058448029、塑料注射成型机BS500-III3N00584480710、塑料注射成型机BU18000.5N00584480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