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本市建设路。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长州人民陪审员 柳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玺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