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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本市建设路。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长州人民陪审员  柳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玺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