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国辉建诉被告吴艳平、李传代、信阳恒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辉,吴艳平,李传代,信阳恒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夏国辉。被告吴艳平。被告李传代。被告信阳恒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辉诉被告吴艳平、李传代、信阳恒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夏国辉系自愿撤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辉撤回诉讼。审判员 骆 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先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