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与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事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拟稿人:张守强(2015)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0372号校对人:份数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奥西达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以45万元为限)。二、对担保人提供的出票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