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卢洁与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李爱国、陈浈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洁,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李爱国,陈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相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卢洁,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谢有圻,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永强,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翟培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爱国,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商州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第三人:陈浈,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洁与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李爱国、陈浈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李爱国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在侦查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鸿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