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小平与撖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个体。被申请人:撖秀平,女,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系鄂尔多斯市农行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撖秀平在农业银行鄂尔多斯东胜支行6228XXXXXXXXXXXXXXX个人工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