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郭金会与李保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会,李保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郭金会,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会诉被告李保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金会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若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