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孝营与赵清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营,赵清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李孝营,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刘金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清轩,男,1946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营与被告赵清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孝营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