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辖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社区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法定代表人:伍和云,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社区管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任尚敦,主任。上诉人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辖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标的较大,应属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位于东营市内,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的标的共计2407108.54元,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