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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贾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贾某,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夏某,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贾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结婚,刚结婚时,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长子夏志党,××××年××月××日生育次子夏志强。最近五六年,被告开始赌博,两人因此产生矛盾,现我们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夏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以后一定改掉赌博的恶习,希望原告能够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认为,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尚好,没有到破裂的程度,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夏志党,××××年××月××日生育次子夏志强。后因被告赌博,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二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其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庭审中,被告亦表示悔改,希望原告谅解。在今后的生活中,若双方能互谅互让,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玉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