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庞安全与被执行人邓木清、陈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安全,邓木清,陈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庞安全,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邓紫明,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邓木清,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陈明光,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安全与被执行人邓木清、陈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余款二万元定于2015年7月31日前还10000元,2015年10月31日前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国洪审判员 陈健聪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