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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红桃申请执行崔生瑞、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桃,崔生瑞,刘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981-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桃,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崔生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文英,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崔生瑞、刘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生瑞、刘文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生瑞、刘文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文英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文英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