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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尹星杰与陆艳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星杰,陆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11-1号申请人尹星杰,居民。被申请人陆艳,居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尹星杰与被申请人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33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艳的存款5000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