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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执字第0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X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071-2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李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初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XX返还股权转让价款1670.4875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名下有4辆小型汽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X名下所有的4辆小型汽车,分别为车牌号为陕KXX**雅阁牌、陕KXX**领航员牌、陕KXX**桑塔纳牌、陕KXXXX**酷路泽。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治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