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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晓鹏与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鹏,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595号原告王晓鹏,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洪波,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秉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鹏诉被告沈阳市天益巴士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1125元,退回原1125元。审判员  李祥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