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深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曹香保、贾巧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香保,贾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深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曹香保。被执行人贾巧玲。关于申请执行人深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香保、贾巧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曹香保、贾巧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执字第00003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