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献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献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献县陈庄镇赵庄村村南的树地里,将被害人赵某某扑倒在地使用暴力抢劫450元人民币,得手后,谭某某对赵某某在抢劫过程中的反抗感到气愤,遂后用手搧赵某某面部,接着用力掐赵某某的脖子,直至赵某某不再动了为止。经献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某损伤属轻微伤。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献县陈庄镇赵庄村村南的树地里,将被害人赵某某扑倒在地使用暴力抢劫450元人民币,得手后,谭某某对赵某某在抢劫过程中的反抗感到气愤,遂后用手扇赵某某面部,接着用力掐赵某某的脖子,直至赵某某不再动了为止。经献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某损伤属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谭某某供述,2014年11月17日下午,记不清几点了,他拿着长竹竿去村周边钩螳螂子,到了树地里看到一个老太太拾柴火,周边没有别人,因为没有钱花了,他就打算抢老太太的钱,把手里的竹竿往地上一扔,抱住老太太把老太太扑到,他翻老太太的钱,在老太太外套的兜里翻到400元钱,他抢到钱后,因为抢钱的时候老太太跟他执拗他很生气,就搧了老太太,后又觉得不解气就用手掐住了老太太的脖子,狠狠的掐了一会儿,一直掐到老太太不动了他就站起来回家了。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4年11月17日下午,在她村村南的树地里,一个小伙子拦住她,手里拿着一根四、五米的长杆子,她问干什么的,小伙子说够螳螂子的,小伙子说完就从前面抱住她,把她扑倒在地上,就翻她兜里的钱,她不让翻,执拗不过小伙子,就从她外套的兜里抢走了450元钱,后来又用手搧了她脸,还喊着打死她,并用手掐她的脖子,后来她就晕了,等醒了以后天有点黑了。2014年11月19日在献县南河头谭庄村找到了抢劫她的小伙子,和家人去了小伙子家,小伙子也承认抢劫她的事,她们就报警了。2014年11月14日知道抢劫她的人叫谭某某,还是个孩子,不懂事,她愿意原谅谭某某的行为。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赵某某是他母亲,2014年11月17日他母亲被献县南河头谭庄村的一名男子抢劫了,抢劫了400多元钱,还打她母亲了。他母亲说那男子体型偏瘦,上身穿一件拉练的褂子,下身穿一件灰色的裤子,长脸,肤色较黑,一个眼大一个眼小,身高160公分左右。他母亲脸上的伤和脖子上的伤是抢劫她的人用手搧和用手掐的。4、辨认笔录,经被害人赵某某指认,公安卷45页中,1号10号照片中,3号照片中的男子是抢劫她钱的男子。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014年11月19日扣押谭某某抢劫财物400元,并发还被害人赵某某。6、献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伤者赵某某之损伤依现有情况属轻微伤。7、献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谭某某抢得财物后,因为对被害人反抗心生反感,掐住被害人脖子,直到被害人不动了方才离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情节较轻,且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被抢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上述罚金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李兰珍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净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