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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要市,住肇庆市端州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用自己身份证申请办理了一张号码为622810000131533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2000元。此后,被告人赖某某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于2010年7月16日在云浮市云城区大昌汽修厂消费12000元,在2010年9月17日还款1200元后就再没有消费与还款。经银行多次电话、寄信方式催收后,仍未还款。截至2014年12月12日,该信用卡的总欠款是13532.56元,其中本金11159.31元、利息1056.76元、费用1316.49元。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24日,该信用卡已还款13532.56元,结清全部欠款。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用自己身份证申请办理了一张号码为622810000131533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2000元。此后,被告人赖某某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于2010年7月16日在云浮市云城区大昌汽修厂消费12000元,在2010年9月17日还款1200元后就再没有消费与还款。经银行多次电话、寄信方式催收后,仍未还款。截至2014年12月12日,该信用卡的总欠款是13532.56元,其中本金11159.31元、利息1056.76元、费用1316.49元。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24日,该信用卡已还款13532.56元,结清全部欠款。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持卡人透支情况、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流水、银行催收记录、催收基本资料、电话催收单。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赖某某信用卡诈骗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透支的款项已经全额还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罚金6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