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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程远与陈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程远,陈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黄程远。被告:陈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程远诉被告陈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程远的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程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2.5元,依法退回原告62.5元。审 判 长  张 戈审 判 员  何晓洁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