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程远与陈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程远,陈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黄程远。被告:陈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程远诉被告陈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程远的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程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2.5元,依法退回原告62.5元。审 判 长 张 戈审 判 员 何晓洁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