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文辉与卢爱国、连幼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辉,卢爱国,连幼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辉,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卢爱国,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连幼瑞,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辉与被执行人卢爱国、连幼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已履行30000元,未履行3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