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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宫磊与张雪琴、王华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宫磊,张雪琴,王华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再初字第4号原审原告:宫磊,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张雪琴,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王华阁,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再审审理原审原告宫磊诉原审被告张雪琴、王华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宫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宫磊申请撤回起诉,两原审被告亦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芝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宫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审原告宫磊负担。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修洪梅审判员 逄守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