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新发因与被申请人张桂香、第三人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简称园艺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新发,张桂香,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新发,男,1939年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文秀,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香,女,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被上诉人):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村委会。负责人:曹金祥,系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王新发因与被申请人张桂香、第三人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简称园艺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铁民二终字第00235号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王新发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双方所签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无效。应改判征地安置补偿补助费164,640元归王新发所有。被申请人张桂香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弟弟与被申请人达成大棚买卖协议,再审申请人明知,系表见代理行为。协议应为土地流转协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新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