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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于亚非与侯书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亚非,侯书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764号原告于亚非,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被告侯书枝,女,1959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岩诉被告赵小六、曹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书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