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于亚非与侯书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亚非,侯书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764号原告于亚非,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被告侯书枝,女,1959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岩诉被告赵小六、曹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书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