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洁与被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江苑管理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江苑管理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零民初字第91号原告张洁,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江苑管理处。负责人徐邦清,系该管理处经理。原告张洁与被告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联公司)、永州市鑫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江苑管理处(以下简称西江苑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少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晓亮、人民陪审员尹之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凌萍担任记录。原告、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西江苑管理处的负责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西江苑小区的业主,自2010年入住该小区后,与被告西江苑管理处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几年来,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西江苑管理处却没按该协议中的条款履行义务,并疏于小区的治安管理,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致使小区治安差,2011年、2012年、2013年小区内多次发生业主摩托车等被盗事件,原告及小区的各位业主多次向被告反映情况,要求其加强治安管理,完善治安设施,但二被告对原告的建议置若罔闻;因被告的不作为,致使2014年12月18日夜晚,小区内的铁大门被撬,原告的摩托车被盗;事件发生后,原告随即向朝阳派出所报了案,并要求被告西江苑管理处合理赔偿,但被告西江苑管理处一昧推卸责任;原告认为他的摩托车被盗完全是被告西江苑管理处的不作为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又因被告西江苑管理处是被告鑫联公司的下属机构,故被告鑫联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摩托车被盗的损失费5000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鑫联公司辩称:一、西江苑小区系他公司于2010年8月份进驻并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第1栋401号业主张洁(原告)于2011年6月8日接房并与他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二、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上午10点多钟,把摩托车停放在1号楼消防通道拐角处,2014年12月19日上午11点向他公司下属的西江苑管理处反映说摩托车不见了;因原告的摩托车是放置在消防安全通道处,未按他公司指定的地点停放,且停放处系系监控的盲点,根据双方的协议,他公司只收取了原告的物业管理费,从未收取过原告的车辆保管费,没有对原告的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2014年12月18日凌晨西江苑小区消防通道门损坏,当天上午就已维修好,而原告称其车辆是2014年12月18日晚上丢失的,与他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公司不承担责任;三、原告诉称他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及小区值班、巡逻形同虚设、摄像头大部分已坏情况不属实;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西江苑管理处口头辩称,对该次纠纷无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欲证实他与被告西江苑管理处签订的合同里面约定的一些权利和义务;2、行驶证,欲证实他购买的摩托车的情况;3、收据2张,欲证实他分别于2014年8月26日与2014年12月2日已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用;4、照片6张,欲证实小区铁门被撬、摄像头不清晰、坏了也没有维修、摩托车停放的位置、事发后师傅正在维修铁门的事实;5、证明2张,欲证实2014年12月19日6-7时已经发现小区铁门被撬,无人维修,有小区业主张建国、杨满峦作证;6、证明1张,欲证实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朝阳派出所可以证明他于2014年12月19日在西江苑小区1栋丢失红色铃木摩托车一台的事实。对上述证据,被告鑫联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5有异议,原告反映情况后,他公司西江苑管理处立即派人维修了;对证据6,他公司只认可原告报案了,但不认为原告的车子是在该小区丢失的。被告西江苑管理处质证认为:对证据5有异议,他管理处巡逻人员在2014年12月18日早上6点多时还没有发现铁门坏了,等发现坏了之后,当天上午8点半就派人维修了。二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欲证实协议第一条到第九条都没有约定业主的车辆保管由他公司承担,原告并没有向他公司西江苑管理处交纳车辆保管费用;2、保安值班日记、巡逻签到单,欲证实当时各时段的情况反映;3、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欲证实该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上面说明了物业管理费不包括车辆的保管费;4、图片,欲证实他公司在小区指定了摩托车临时停放点,但原告没有按要求停放;5、照片,欲证实他公司在小区有3个公共岗亭值班的情况;6、投诉登记表,欲证实他公司对小区业主投诉的意见进行登记并处理的情况;7、养护记录,欲证实他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养护的情况;8、申请维修资金的报告,欲证实:2014年8月15日西江苑管理处发出了维修监控与门禁系统的消息;2014年8月20日又发出申请启动维修基金需更换门锁十三副的消息、对讲系统维护工程的报价单与监控系统维护工程的报价单等,欲证实维修资金过大,需要启动维修基金,他们也已经尽力了,但是业主不予以支持。对上述证据,原告质证认为:有异议,5点半发现铁门被撬,8点半才进行维修,并没有履行30分钟内维修的承诺;关于摩托车停放,都是停在别人的车库门口,致使业主无法停车,给业主划分的停车位几乎都被小车占用,摩托车没有地方停放;值班的表他是不相信的,因为他是司机经常半夜回家,几乎看见保安都是在睡觉的;被告公司向业主提请维修,他没有收到这个信息,直到事情发生后才发了一条启用维修基金的信息给他,再加上物业的服务不周全,所以大部分业主不愿意启用维修基金;他觉得业主是大部分不签字,业主觉得换一个大门就启用维修基金,肯定是不同意,等门坏了之后,业主才收到启用维修基金的消息。对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6的真实性,二被告未表异议,予以采信;证据5的二位证人未出庭作证,又未提交身份证明和说明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故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的真实性,原告未表异议,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0年8月,被告鑫联公司进驻永州市零陵区河西西江苑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2011年6月8日,原告张洁作为该小区第1栋401号房业主接房并与被告鑫联公司下属的西江苑管理处自愿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中特别约定需车辆保管的应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并缴纳停车保管费。2014年12月17日晚,西江苑小区消防通道的铁门因年久失修而损坏;次日早晨发现铁门损害,被告西江苑管理处接到报告后,于当日早上9时许修复了该铁门;2014年12月19日10时许,原告发现其摩托车不见了,随即向被告西江苑管理处反映,并向辖区朝阳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勘查认定原告摩托车被盗。原告经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称2014年12月17日下午3时40分许,其驾驶自己所有的湘M07D**号红色轻骑铃木牌摩托车一台进入小区,停放在第一栋消防通道拐弯处(该处非被告指定的停车地点,且系监控盲点);2014年12月18日下午5时许,原告之姐还曾到其摩托车里拿过物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江苑管理处自愿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参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被告收取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停车或车辆保管费,原告如果要享受该项服务则应根据双方协议的特别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同时,原告诉称其摩托车丢失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小区消防通道的铁门被撬,其陈述铁门损坏和维修的时间与被告出具的相关值班报告和维修的记录不一致,故二被告对原告摩托车的丢失即没有法定或合同的义务,也没有管理上的失责,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洁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少阳审 判 员 蔡晓亮人民陪审员 尹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凌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