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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消防工程分公司与金华市人防实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消防工程分公司,金华市人防实业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246号原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消防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亚峰路256号。负责人:黄良被告:金华市人防实业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人民西路279号。法定代表人:赵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消防工程分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人防实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消防工程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消防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消防工程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胜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