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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临安游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临安游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黄长庚,董事长。被执行人临安游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游卫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与临安游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14)汀民初字第193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675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字第19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