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五森检测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森检测设备研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68号原告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门。法定代表人许铮,总经理。被告上海五森检测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康路229号A4。法定代表人张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五森检测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五森检测设备研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7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47元由原告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