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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岩与被告陈某才、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岩,陈某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809号原告王某岩,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某街某号。委托代理人刘汉鹏、姜晓云,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才,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67号5-3-12-1、2、6号。负责人任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冬旭,女,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某岩与被告陈某才、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沈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