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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昭与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昭,王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刘昭,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齐家村新力组。委托代理人刘志放(刘昭父亲),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齐家村新力组。被告王楠,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徐杨街道办事处邓王村兴中组。原告刘昭与被告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昭、委托代理人刘志放、被告王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昭诉称,2014年3月10日被告王楠给急需用钱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元,其当天让朋友宋哲给其转账5000元,其又将5000元转账给被告(账号6217004220014102705),被告至今不给其还钱。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归还其借款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楠辩称,2014年3月10日其给表哥帮忙,向原告刘昭借5000元属实,当时是刘昭向其转账,转账账号的是6217004220014102705,钱现在还没有还。其曾向刘昭还钱刘昭没有要,具体时间经记不清。后来5000元用于其和刘昭照婚纱照,所以其不还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3月10日,被告王楠给其表哥帮忙向原告刘昭借款人民币5000元,是刘昭从其账户(账号6217004220012336614)给被告账户(账号6217004220014102705)转入5000元。2014年5月原、被告结婚,2014年11月原、被告离婚。2015年1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昭与被告王楠之间的口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王楠从原告刘昭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双方未定还款期限,原告刘昭有权随时主张被告王楠偿还借款。现原告刘昭要求被告王楠归还借款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楠辩称其向原告刘昭还5000元刘昭不要,该笔钱其后来用于俩人照婚纱照,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原告刘昭亦不予认可,故依法不予采信。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昭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孟娜代理审判员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O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