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田荣华与沈文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荣华,沈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田荣华。委托代理人高晓光,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文武。关于申请执行人田荣华与被执行人沈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杭际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