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9223-4。法定代表人伯从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6号14层B3。法定代表人杨继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城口县县城天田阳光水岸工程10号11号楼的第九号门面房一间、第十一号门面房一间、2号楼第一层5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忠县忠州镇大桥路1号的商用房为本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城口县县城天田阳光水岸工程10号11号楼的第九号门面房一间、第十一号门面房一间、2号楼第一层5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同时将申请人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忠县忠州镇大桥路1号的商用房予以查封。二、由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永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