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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林宝等23人与包凯、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宝,王凤全,刘春武,王继发,赵连群,周长军,杨福来,沙荣华,沙星,田洪斌,刘宏达,贾小伟,王宏才,王金祥,陈士学,陈玉忠,赵殿国,郝兵,孟力会,戴春平,庞维新,姜海峰,于长付,包凯,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牙民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林宝,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王凤全,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刘春武,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王继发,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赵连群,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周长军,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杨福来,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沙荣华,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沙星,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田洪斌,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刘宏达,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原告贾小伟,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王宏才,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王金祥,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陈士学,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陈玉忠,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原告赵殿国,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原告郝兵,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孟力会,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原告戴春平,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原告庞维新,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姜海峰,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于长付,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新民市。以上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萨丽娟,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凯,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梁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明亮,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原告王林宝等23人与包凯、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于2015年2月27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姜葳、人民陪审员陈智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宝及王林宝等23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萨丽娟,被告创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林宝等23人诉称,2013年被告创博公司承建了牙克石市北方药业的二期电厂及锅炉房钢结构安装及彩钢板安装工程,并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包给了被告包凯。包凯雇佣王林宝等23人从事劳务,工程完工后,共计拖欠原告23人劳务费168850元。原告方多次找包凯索要劳务费,包凯以创博公司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并于2013年5月8日按每人次拖欠的劳务费出具了欠条。创博公司将工程包给包凯个人并拖欠工程款,应与包凯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人二被告连带给付劳务费1688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包凯未作答辩。被告创博公司庭审答辩称,原告所诉与答辩人无关,原告与答辩人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被告包凯给付劳务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包凯与答辩人是加工承揽和安装合同的法律关系,与原告的诉称无关联性。故原告起诉创博公司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被告创博公司与被告包凯签订1份《安装协议》,主要内容:创博公司将承建的牙克石市北方药业电厂二期锅炉房安装及汽机房屋顶彩钢板安装工程中的一、二、三号部分锅炉主、次结构安装工程和“汽机房屋顶”的彩钢板安装工程承包给包凯个人。包凯组织原告王林宝等23人为其施工,并由包凯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务费。工程完工后,包凯仍拖欠王林宝等23人劳务费未结清。2013年5月8日包凯向王林宝等23人出具欠条1张,记载:今欠农民工在沈阳创博牙克石市北方药业工地劳务费,共计人民币168850元,并在该欠条上签字并捺手印。另查明,创博公司在将以上工程分包给包凯时并未经发包人牙克石市北方药业同意,也未对包凯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原告王林宝等23人提供以下证据:包凯2013年5月8日出具的欠条1张,欲证明包凯共计欠王林宝等23人168850元劳务费的事实。被告创博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因被告包凯没有出庭,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存疑,并认为包凯出具的欠条与创博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欠条由包凯签字并捺手印,尽管被告包凯未到庭,但创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否定该欠条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创博公司提供以下证据:2012年10月7日签订的《安装协议》1份,欲证明创博公司与包凯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原告诉求无关。原告王林宝等23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已证明创博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凯,本身具有过错,应该与包凯连带承担责任;另原告方所从事的劳务正是包凯和创博公司在《安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安装协议》涉及违法分包属无效协议,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包凯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尽管原告王林宝等23人未与被告包凯签订劳务合同,但从《安装协议》及欠条的内容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可以证明包凯与王林宝等23人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创博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安装工程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包凯个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创博公司、包凯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雇主包凯应给付雇员王林宝等23人拖欠的劳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被告创博公司将部分锅炉安装工程及汽机房屋顶彩钢板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凯个人属违法分包,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王林宝等23人要求被告包凯、创博公司连带给付劳务费168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创博公司辩称23个原告是受雇于包凯,其与原告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方不应起诉创博公司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包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林宝等23人劳务费168850元;二、被告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凯、沈阳创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钧代理审判员 姜 葳人民陪审员 陈智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