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洛阳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郝变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郝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滑铜喜,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变玲,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瀍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变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5428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