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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6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韩国清与李国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清,李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626-7号申请执行人韩国清,男68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李国洪,男,48岁,汉族,公务员,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2)开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国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国洪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存款61000.00元(账号为****),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帐号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二、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里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员  姜守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