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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荣保与胡永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保,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胡永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415号原告赵荣保,男,1980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世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永刚,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保与被告胡永刚、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保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荣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荣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