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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唐国兵、唐国军等与桑道玉、桑道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兵,唐国军,唐红,桑道玉,桑道军,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26号原告:唐国兵,农民。原告:唐国军,农民。原告:唐红,农民。上述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道玉,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光琳,公务员。被告:桑道军,农民。被告: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纪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晓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文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兵、唐国军、唐红诉被告桑道玉、桑道军、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兵、唐国军、唐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唐国兵、唐国军、唐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兵、唐国军、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唐国兵、唐国军、唐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敏 来自: